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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7-03-09  

  现送上我办起草的《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须盖单位公章),于2017320日前反馈至县法制办,同时将电子版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发送到余志仁邮箱,没有意见的也请通过公文交换系统以电子版形式告知,也欢迎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余志仁,电话:6610356014681 

  附件:《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开化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38 

 

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意见》(浙政办发〔201571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全面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到2017年底,实现县乡两级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政府主要工作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二、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二)下列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聘请法律顾问: 

  1.重点行政执法单位; 

  2.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涉法事务较多的一般行政执法单位; 

  3.下属工作部门或机构较多的单位。 

  上述单位已配置专门法制机构和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且能胜任本单位涉法事务工作需要的除外。 

  (三)政府工作部门拟聘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2.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3.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4.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5.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时未在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期限内; 

  6.聘用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聘用单位应注重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为主,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1.决定重大事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群体性信访等可能严重影响第三方相关利益的事务,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2.起草、论证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颁布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法律顾问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3.签订重大项目合同应经过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查或风险评估; 

  4.乡镇政府在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以及征地补偿、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务中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5.聘用单位在指派法律顾问办理本单位涉法事务时,一般应该要求法律顾问以书面方式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在适当的论证、审批、审查等手续中签署意见。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五)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2.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4.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   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政府部门间的法律顾问对涉及同一或相关事务的法律适用理解存在明显分歧的,应当书面报县法制办共同研究决定。 

  三、建立法律顾问考评奖惩制度 

  (八)聘用单位应当与法律顾问所在的执业机构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一般为一年。聘用合同中应当有约定服务质量和服务费用凭年度考核结果支付报酬等内容。聘用合同由县司法局指导订立并报县法制办备案。 

  (九)法律顾问费应当与法律顾问的工作量和服务质量相适应,不得以降低服务质量低价竞争。 

  (十)法律顾问费的支付实行考核浮动制,由县法制办、县司法局和聘用单位进行联合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县法制办、县司法局各占20分,聘用单位占60分。 

  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95分以上为   优秀;70分以上95分以下为称职;70分以下为不称职。 

  (十一)考核结果与顾问费支付挂钩,凡考核优秀的,在聘用合同约定基础上,上浮20%-50%支付;称职的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不称职的在聘用合同约定基础上,下浮20%-50%支付。 

  (十二)考核时间一般为聘用合同约定期限最后一个月,由聘用单位将考核登记表及相关材料送县法制办和   县司法局签署考核意见后,作为支付依据确定实际支付的 法律顾问费数额,未经考核不得支付顾问费。 

  (十三)法律顾问被评为不称职的不得续聘,两次以上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各政府工作部门五年内不得聘其为 法律顾问。 

  四、工作保障 

  (十四)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将予以扣分。 

  (十五)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单位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 

  (十六)县法制办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本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落实工作;县司法局做好优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推荐和审核等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常规监管。 

  (十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予以保障。 

  五、责任追究 

  (十八)发生重大行政违法、行政复议、诉讼败诉造成重大损失等不良影响的,分别按下列情况追究责任: 

  违反本意见规定,应当聘请法律顾问而未聘请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违法本意见规定,应当听取、采纳法律顾问的意见而未听取采纳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十九)违反本意见规定,未经考核支付法律顾问费用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十)因法律顾问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聘请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行政行为或者造成聘请单位重大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二十一)本意见实施前,各有关单位已聘用法律顾问的,可继续履行原聘用合同。待聘用合同期满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聘用法律顾问。 

  (二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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